為避免對精神疾病障礙者工作歧視,保障其人權與工作權,立法院16日三讀修正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才能決定是否繼續擔任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8條原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就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由於相關民團與部分立委認為,有過度限制人民職業自由之虞,在2013年即提案進行修法。

三讀條文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