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嫌議員、議長選舉賄選刑事案,台南地檢署經多月調查,6日偵查終結,認為均無具體犯罪事證,皆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南檢先前已對李全教提起民事議員當選無效之訴,正在台南地院審理中,若當選無效官司二審定讞,李全教仍將失去議員和議長資格。但南檢此次做出議員賄選刑事不起訴處分,恐將影響民事判決方向,李全教仍有機會在當選無效官司勝訴,保住議員和議長資格。

李全教對此表示,南檢先起訴他當選無效,再慢慢找證據,以假證據─匯款單、水單、金流,要求台南地院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讓他在無從辯解的情況下,收押在1坪多的暗房裡,讓他身心受創、聲譽受損,這豈是常人所能忍受的。

李全教還說,南檢最後查無實證,竟以「行求」賄選起訴他,相較於賴美惠和賴清德涉賄的情節,豈只是「行求」可以交代,對方不起訴,他沒意見,但他遭檢方以「行求」起訴的案件,未來台南地院要如何交代?8個月來他忍受痛苦的凌遲,仍秉持中立、專業的立場主持議事,為市民爭取權益,社會有目共睹,只希望一切都成為過去,一切回歸民主正常運作。

台南地檢署指出,李全教被控涉嫌透過李和順於2014年12月在廈門將賄款交付市議員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秋蘭之夫)、蔡明志(梁順發之姻親),並涉及行賄議員陳朝來、楊中成。經查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李和順、蔡秋蘭等人曾在大陸會面謀議議長選舉及行賄陳朝來、楊中成情事。

南檢也表示,法務部曾協請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取證,查知李全教及蔡秋蘭、梁順發、趙昆原、丁連宏、蔡明志均未在廣東、福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檢方查扣的帳戶存摺、記事本、帳冊、電腦主機,經檢視及送請調查局、刑事局鑑識分析,也未發現與賄選相關的證據。

檢方再調閱李全教及親屬30人、李全教所經營事業所開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與相關當事人及親屬178人的各類存款、貸款帳戶等互相比對,並未發現資金有異常交集。再調閱李和順及親屬89人、李和順所經營事業所開立之各類存款、貸款帳戶,進行資金查核結果,亦未發現李和順資金有異常流向李全教以外其餘56名市議員。

有關李全教涉嫌透過蔡啟新、莊玉珠行賄曾王雅雲部分,檢方指出,莊玉珠、曾王雅雲、蔡啟新雖同於2014年12月23日搭乘同一班機由日本返台,僅能證明莊玉珠、曾王雅雲、蔡啟新有搭乘同一班機,並無證據證明雙方有藉此對曾王雅雲行求、期約或交付賄款。

檢方另函請刑事局就正副議長選票鑑定其上有無摺痕、圈選情形和指紋鑑定,結果顯示部分選票有重複圈選、線條摺痕、不規則皺褶情形,指紋鑑定結果僅有2張選票鑑驗出議員指紋,難以認定何人涉有投票受賄罪嫌。

因此,檢方表示,李全教除了南檢已起訴的「行求賄選」犯罪事實,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李全教等人另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直轄市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故做出不起訴處分。

此外,在議員賄選部分,檢方調查發現,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雖有交付30萬元予李麗華作為賄選之用,但僅能證明黃澄清、李麗華有共同賄選的事實,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有提供資金或參與賄選謀議之行為。經傳喚涉案選民11人,也都指稱賄款係李麗華等人交付,與李全教無關,李麗華等人也指稱該賄選款並非來自李全教。既無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的投票行賄罪嫌,故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