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宇昌案敗訴後提出上訴聲明,民進黨發言人、律師黃帝穎29日表示,劉憶如兩年前在台北地檢署的說法,與今年在台北地方法院的證詞完全不同,辯詞前後矛盾,28日發布的聲明稿竟然又再次說謊,謊話連篇,顯然是不知悔悟。

黃帝穎指出,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理由中明確提到,劉憶如在法院上承認自己曾在100年12月11日晚間指示助理,在「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上,用便利貼註記「此份文件為96年3月31日於台北市舉行的TaiMed Inc.投資會說明書」等文字,顯見將8月的文件日期變造為3月,根本就是劉憶如指示助理所為。

黃帝穎質疑,在台北地檢署102年3月14日的不起訴理由當中,檢察官採信「劉憶如秘書可能用紙條浮貼備註於文件上,影印後就變成像原始文件」的說詞,因此認定劉憶如沒有犯罪故意,而劉憶如也在28日的聲明稿當中,延續兩年前在北檢的說法,撇清責任說是「同仁對其中一份沒有日期的英文說明書,做了日期的誤判」,等於推翻今年在北院承認是自己指示助理變造文件日期的證詞,顯見劉憶如在北檢與北院的辯詞前後不一,謊話連篇,犯後毫無悔意。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