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下朱上」成功後,特偵組以「異常」速度啟動約談,查洪秀柱退選是否涉及搓湯圓條款,就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一項之行賄棄選罪,以行為人有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之意思表示,即已構成,「不以該候選人或該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承諾為必要」。而同條第2項,由候選人自行要求他人給賄賂而放棄選舉者,也同此解釋,不以他方允諾為必要。

搓湯圓有3個關鍵即行求、賄賂、不正利益,其中所謂「行求」,意指「自行要求贈賄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示表示行為,而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所謂「賄賂」,係指有形並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且該條項之受賄罪,乃以候選人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為賄賂條件,故行賄人與受賄人之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之間,須具有等價關係,否則即不成立該罪,必須有對價之關係才算,否則即無所謂「利益」可言。(都有相關判例)。

經典案例是2005年彰化縣長選舉,謝章捷退選事後遭起訴,但卓伯源卻無罪。當年國民黨推出卓伯源、親民黨推出謝章捷,登記前,謝章捷以父親身體健康不佳為理由退選,國親整合成功。卓伯源當選後,任命謝章捷為副縣長,檢調監聽謝章捷以副縣長或監委為退選條件,違反選罷法起訴,求刑3年6個月,根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卓伯源在第三者(當時國民黨考紀會主委阮剛猛、親民黨秘書長秦金生、當時彰化縣議長白鴻森)轉達此項協商條件時,就表示有違法之疑而拒絕,雖然事後仍讓謝章捷擔任副縣長,但卓伯源解釋副縣長一職空懸2個月後,才任用謝章捷,是基於人才考量,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謝章捷任副縣長之職與選舉有關,無法認定卓伯源觸法。但只要單方提出意求,就已構成違法。

雖然柱下朱上是經臨時全代會通過,但過程因涉及選罷法,此案在目前政治氛圍下,應該很快結案,但洪秀柱已經不可能出任朱立倫的副手、也不能接任國民黨副主席、更不能接任黨的不分區委員等「對價關係」的不正利益。所以目前洪秀柱雖在黨內有悲壯聲勢,但在搓湯圓疑雲下,唯一選擇只能在2016大選之後,參與國民黨黨主席改選之爭,從朱王聯盟手中奪回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