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三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定我國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要降為2005年的50%以下,未來廠商若未登錄足額溫室氣體,將處以碳市場價格3倍罰鍰,環保署也將可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等國際公約,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對此,歐洲經貿辦事處發出聲明表示,歐盟歡迎台灣踏出這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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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國會議」年底將在巴黎舉行,可能產生新協議取代京都議定書,成為2020年後具約束力的氣候協議,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避免台灣企業未來遭貿易制裁。
三讀條文規定,溫室氣體排放額度逐步由免費核配改為配售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後,對企業實施排放量盤查、查證及登錄機制,而企業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核配、配售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外,亦可透過氣體減量專案、符合效能標準獎勵及交易等方式取得排放溫室氣體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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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廠商在關廠、歇業或解散後,核配排放額度不得轉讓,而是由主管機關收回、註銷。企業若在移轉期限內未登錄足額排放額度,每公噸超額量將處碳市場價格3倍罰鍰,不過以每公噸1500元為上限;登錄不實者,處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可命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碳市場價格則由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參考國內外碳市場交易價格訂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包含溫室氣體排放量拍賣或配售所得、交易排放額手續費、循政府預算程序撥款、違法罰鍰部分提撥、人民事業團體捐贈及其他收入等。基金將用於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包含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排放源檢查、輔導或補助、獎勵排放源辦理自願減量、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宣導等。
此外,新法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行動綱領每5年檢討一次。此外,環保署還要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每3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
對此,歐洲經貿辦事處發出新聞稿,對台灣通過《溫減法》表示歡迎,此法案代表台灣提升對抗氣候變遷能力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歐洲經貿辦事處表示,2015是全球努力對抗氣候變遷極重要的一年。國際社會準備於今年12月的巴黎聯合國會議中,達成一個新的全球氣候協議,聲明也強調,對抗氣候變遷需要全球同心協力,歐洲經貿辦事處歡迎台灣踏出重要的一步,歐盟隨時願意與台灣分享經驗,共同面對這世代最關鍵的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