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7名官警被控涉嫌收受賄賂,包庇色情業者,高雄地方法院8日宣判,前鹽埕分局民防組組長黃欽信、前三民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員警黃智勇被依貪污、妨害風化以及洩密等罪,分別被判刑12年6個月以及5年4個月,行賄的色情業者判刑2年4個月至1年1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同案被起訴的前維新小組督察員蔡景德、前三民一警分局十全所長陳世元、前苓雅警分局民權所長徐文鴻、前新興警分局中正三所長侯長志、苓雅警分局凱旋所警員周建中等5人,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針對黃智勇及黃欽信涉案程度,一審判決刑度差異甚大,主要是法官念及黃智勇雖17次悖職收受賄賂罪,但各次犯罪所得均未達5萬元,且是單純怠於查報並無包庇,並自偵查起始終自白犯行,因此合併判處5年4月,而黃欽信4次悖職收受賄賂罪,但一再否認犯行,合併判12年6月。

這起官警集體收賄包庇案,高雄檢警與警政署政風室已監控3年,檢方當時認定7官警涉收受133萬元現金及17萬元禮品,並與色情業者喝花酒與拿演唱會門票等不正利益,去年依貪瀆、妨害風化等罪嫌,起訴黃欽信等7官警及開色情護膚店的李嘉昇等10業者。

判決指出,李嘉昇等先後在高雄開設金采、仲夏、蘋果SPA等色情護膚店,為避免遭臨檢,自2010年起至2013年間,至少17次以1萬元現金與茶葉禮盒行賄黃智勇,黃欽信則有4次收取對方每次2萬元賄款,並洩漏搜索情資。

一審認定,李嘉昇藉美容、美體店舖,暗中行妨害風化之實,所為敗壞社會風氣,另向員警違背職務交付賄賂,有損警察執法威信,處徒刑2年4月,其餘4股東或現場基層因受僱及參與程度不同,各處1年10月至1年1月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