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1)日通過檢察官吳文正彈劾案。監院指出,吳文正偵辦花蓮壽豐鄉長賄選案時,以戲謔、辱罵等言語偵訊多位被告,並以有罪推定之單一方向偵辦,有損檢察官職位尊嚴,以及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2010年時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他在偵辦壽豐鄉長選舉賄選案時,因多次以戲謔、辱罵言語偵訊被告,且被認為偵辦時都朝有罪之單一方向進行。而最後該案一審判決被告有罪,二審判無罪;最高法院最後於2013年6月27日判決,還以檢察官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無罪定讞。

在民間司改會揭露吳文正偵辦的惡形惡狀後,法務部檢評會則將該案移送監察院審理;監院也於今天以9:1票通過彈劾,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不過,提案監委周陽山在記者會中幫吳文正說情指出,吳檢察官在接受監院約詢時,「頗有悔意」,請懲戒機關審理時注意這一點。由於監院已經通過彈劾,但監委又幫被彈劾人說情,是否希望司法院不要通過撤職之處分,周陽山則表示,「我們沒有這樣講」。

就吳文正言行不當部分,監委彈劾報告提到2010年9月偵詢被告黃○○、張○○時,向被告指出「你已經60幾歲了,不要在那裡假清純」、「你這是在找死啊,你是眼睜睜看自己從懸崖上面跳下去啊,你懂不懂?」、「你這個就是擺明差不多準備去收拾行李準備去關這樣子了啊」、「其實你真的是在找死啦」。

監委彈劾報告,也揭露數段偵訊光碟譯文,說明吳文正刻意朝向有罪方向偵辦。其中包括林○○被告明明否認「沒有拜託我們」,但吳文正卻是說「所以他的確拜託你」、「這些事情是你剛剛已經講,確實有這個經過嘛」等等。

當被告林○○強調,他有講出事實時,吳文正檢察官突然大聲說,「但是你講的是一個不實在的東西,你懂嗎?」他還告訴被告,「這個問題不是忘記可以回答啦,其實只有一種可能性我們都心知肚明啦」,「因為這個是在講買票,所以不敢講阿」。

監委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偵察時「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98條規定,「詢問被告,應出於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偵詢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注意事項第34點也規定,詢問被告時應摒除笑謔、怒罵等不正當方法。

監院認為,吳文正偵辦案言語不當,顯有損及檢察官官職位尊嚴之情事,加上其朝有罪推定之單一方向偵察,事證明確,雖然事後頗有悔意,但仍違背相關法規,因此通過彈劾,並移送司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