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余玲雅涉及高苑科技大學掏空案,高雄地方法院今(15)日依背信罪,判處董事余玲雅及校長廖峰正各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不過余玲雅另因利用人頭,按月向校方支領薪水,不得易科罰金,將入獄服刑。

余玲雅曾任高苑科大的創辦人、董事等職,與廖峰正等人在2007年7月間召集董事會決議將學生宿舍委外經營美食街與福利社,並將每月向廠商收取的90萬元租金及學生代辦費的盈餘分配給19名董事及捐資人,造成校方上千萬元損失,而被控侵吞高苑科大校產。

高雄地院審結認定,余玲雅等人身為高苑董事,應知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收入應全數用於校務支出,但竟不顧學校利益,把學校視為可分紅配股的營利組織,因此依背信罪將余玲雅、廖峰正等人各處有期徒刑2年,均得以72萬元易科罰金。

另外,余玲雅被控在擔任高苑技術學院董事長及董事期間,利用人頭冒充學校編制內員工,按月向校方支領薪水,再由余玲雅將錢轉交母親余陳月瑛,用來支付余陳月瑛私人司機與家庭幫傭薪資,總計詐得不法款項400多萬元。

高雄高分院日前依2個背信罪各處余玲雅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由於後者不得易科罰金,余玲雅確定得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