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薛姓女子於去年在總統馬英九出席台北客家義民嘉年華活動結束後要離場時,朝著馬英九的方向丟了一隻紅色的鞋子,隨後遭警方函送,並且非常罕見的於台北簡易庭開庭。薛姓女子今(14)日上午出庭受訪時表示,當時帶小朋友去參加嘉年華活動,剛好遇到馬英九在現場,因為油電雙漲的關係,所以憤而丟鞋。她說,政府如果持續做出錯誤的政策,那麼人民應該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馬英九去年參加客家義民嘉年華活動結束後要離場時,從遠方的天空飛出一隻紅色的鞋子,但是距離馬英九的位置非常遙遠;警方隨後將鞋子帶回調查,並根據目擊者和蒐證影帶,發現丟鞋者為一名薛姓女子,隨後將薛女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函送。

薛姓女子今日上午在辯護律師曾威凱、邱顯智、劉繼蔚陪同下出庭,她在接受訪問時表示,那天是帶著小朋友去參加嘉年華活動,剛好遇到總統在現場,由於當時水電雙漲,她認為很不合理,加上政府一些錯誤的政策,所以憤而丟鞋。對於警方的執法,她表示,警方要依法行政,就跟著法律程序走,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她說,等等開庭時會往政府的錯誤政策方向陳述。

曾威凱隨後表示,一般像這樣子的案例法官是不會開庭的,他並舉去年清華大學孫姓學生朝行政院長江宜樺丟鞋的案例指出,像這樣子的案件在法律程序上,通常由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後,直接裁定裁罰即可,但是此案法官肯為此事特地開庭,聆聽當事人、辯護律師為案件陳述,這是非常了不起的。

曾威凱說,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的條文在自由民主的國家是不應該存在的。他說,人民對於政府的公務人員或執政者本來就有表達不滿的權利,如果真的對個人造成傷害,那麼人民當然有責任;但是像丟鞋子這種事情就是一個「象徵性的言論」,不管是靜坐、占領、包圍都是象徵性言論,表達人民的不滿跟訴求,所以不能用行政罰來處罰人民言論自由的行使。

邱顯智接著指出,這種案件其實很少開庭,開庭的正面意義在於法官肯聽當事人如何陳述自己的意見。他說,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是處罰民眾對公務員不禮貌的行為,但問題是薛姓女子顯然不是要妨害馬英九的名譽,而是要對公共政策表達不滿,如果不是單純針對公務員個人名譽做公然侮辱的話,事實上是言論自由所保障的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的條文為:有下列各行為之一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3、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