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行政院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外界關切《兩岸服貿協議》能否適用這套監督專法?對此,大陸委員會主委王郁琦表示,政院版在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後,所有還沒生效的協議都適用該專法,意即服貿協議屆時未生效,「照理也應該適用」,但由於服貿協議原本是備查案,去年送進立院後才被朝野協商拉下審查,該如何處理,尚在未定之天。

行政院今天明確將「4階段國會公眾監督機制」和「2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具體明文入法。但外界關切引發爭議的「兩岸服貿協議」究竟能否適用新的監督專法?王郁琦說,若「監督條例」按照政院版通過,「服貿協議」就屬於4階段之外的立法院審議階段,可以部分適用專法的相關規定,即專法中的立法審議程序相關規定。

不過,由於今天通過的草案第16條規定,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審查的協議案最多只能在立法院待6個月,就得視為「已完成審查」,因此,媒體質疑,屆時就算兩岸協議監督專法先三讀通過,但服貿協議仍在立院未審查完畢,行政院是否可能「依法辦理」讓服貿通過生效?

對此,王郁琦解釋,服貿協議去年曾有過朝野協商決議,需要經過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並不適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他強調如果政院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三讀通過,「朝野協商結論對法律影響是什麼,還要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