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許多標明「蘋果汁」、「果菜汁」等產品,翻開產品成份表,蘋果、蔬果等原汁卻占不了多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3日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只要蔬果汁總含量達10%以上者,需標示原汁含有率,若蔬果汁總含量未達10%,也要在包裝上特別標明;如果完全沒有含蔬果原汁,包裝即要寫明「無蔬果汁」,產品名稱也要加上「風味」、「口味」。

食藥署今(4)日指出,3日公告修正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宣稱含蔬果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蔬果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只要蔬果汁總含量達10%以上,包裝上需標示原汁含有率;若產品是綜合果汁,也需在包裝或名稱上標明「綜合」,並說明內含哪些綜合原汁。

蔬果汁總含量未達10%者,也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原汁含有率;而像是「檸檬紅茶」、「橘子汽水」,若內容未含蔬果汁,產品外包裝正面應標示「無果蔬汁」,而且名稱需標示「檸檬風味紅茶」,或「橘子口味汽水」。

不過,由於乳品不屬於包裝飲料類別,且衛福部另外訂有乳品標示規範,因此果蔬乳品不適用此公告規範,應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辦理。果蔬乳酸飲料、果蔬蜜豆奶等飲品仍屬包裝飲料,則需依此公告規範辦理。

而像酸梅汁、烏梅汁等,以經加工醃漬果實為原料,再經加工調製提供果實風味的包裝飲料也不適用此公告規範;酒類產品也不在規範內。

食藥署說,這項規定將由今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產品的製造日期為主。若業者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可開罰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也可依據《食管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