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正案羈押案今(2)日晚間7時將第5次開庭。針對台灣高等法院今日以過去3件總統府前犯案的被告都被羈押來強調法律的公平性,張德正律師曾威凱受訪時駁斥說,高院這樣說,好像只要是總統府犯案都該被關起來一樣,這是引喻失當。此外,高院自行創設法律,把殺人未遂罪列入預防性羈押的作法,也已經違法了。

高院今日駁回台北地院張德正交保裁決,並指出過去有3件在總統府前犯案的被告都被羈押;高院還批評地院裁決指出,「原審裁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之公平原則,而能獲得全民對司法公平原則之信賴,難謂無疑義」。

對此,被告律師曾威凱指出,不知道這3個案件是否是檢方抗告時所提出的主張。但他認為高院這樣裁決是「引喻失當」;如果唯一類比的基礎僅是總統府前犯案,難道高院主張以後在總統府前犯案都該羈押嗎?而且高院所列舉的3件,似乎都有涉及縱火,這與刑事訴訟法預防性羈押所列舉的縱火行為有關。但張德正則是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非屬於預防性羈押之列。

高院本日駁回地院的裁決裡主張,殺人未遂罪,雖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但高院認為,惟「預防性羈押」立法目的,在避免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興起犯罪欲念而為同一犯罪,透過及早拘束身體自由方式,有效預防可能再犯。且立法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因為該等罪如有再犯可能,得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羈押;並非認定該條列舉罪名外之犯罪,無再犯之高度可能,或無預防性羈押之必要。

對此,曾威凱表示,限制人身自由是相當嚴厲的方式,高院不能自己創設法律所無之規定,來宣稱輕罪都可以預防性羈押,重罪當然要關;如此一來,立法就完全沒有意義了。他嚴厲譴責高院這種裁決根本就是違法解釋,違背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