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4)日下午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根據三讀條文,聲請監聽票必須經檢察署立下偵、他案字號才能向法院聲請,而且只能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執行監聽所取得的內容或衍生證據,若與聲請目的無關,都必須依法銷毀,不得移作政治偵防等其他用途。至於通聯紀錄的調取,除了重大犯罪以外,其餘都要經過法院核准。

《通保法》修法源自於去年9月馬王政爭後,又爆發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的爭議,民進黨立委吳宜臻等人力推修法,朝野為此多次協商,昨天經過6個小時的協商,好不容易達成共識。但法務部長羅瑩雪今天上午到立院試圖翻案,羅瑩雪認為,不應該所有案件都限制1張監聽票只能監聽1人。不過,不為民進黨立委所接受,整個上午的總預算審查還因此停擺,最終還是照立委協商版本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指出,單一監聽票的聲請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對於同一個偵字或他字等相牽連的案件,必須聲請多張監聽票,也就是說,1張監聽票只能聲請1個被監察人,藉此避免「1票多吃」的現況發生,杜絕浮濫監聽現象。吳宜臻表示,所謂的「1人1票」原則,雖然增加了行政程序的繁瑣,但如果配合所謂的立案,對於濫權監聽事件,一定可以得到改進。

而在檢警調取通聯記錄部分也受到規範,除了偵辦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詐欺、毒品、走私等重罪可以不受限制,先調閱通聯記錄直接處理外,其他案件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調閱通聯記錄,且監聽內容若與監察目的無關,也不能做成譯文。

修法也新增可監聽的範圍包括: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意圖竊取商業機密到境外使用,甚至連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等,檢察官都可以聲請監聽。如日前日月光排放廢水案,吳宜臻說,未來若再有黑心工廠惡意排廢棄物,檢察官可聲請監聽。

修正條文同時明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若將通訊監聽資料挪作他用,將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