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董事長曾忠信今(8)日上午出面否認違法,強調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1、2區的旅館使用執照,因此,1、2區可以繼續營業。環保署下午臨時召開記者會重申,環保署認定悠活1至6區需整體進行環評,所以墾管處針對1、2區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無效,但如果業者回復為集合住宅使用,則沒有環評的問題。

1999年開發完成的悠活渡假村自始未環評而營運了14年之久,遭到環保署6日認定需進行環評,目前營業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應停業,業者上午出面痛批官員曲解法令。並坦言3至6區確實沒有完成變更旅館使用,但1、2區已於2006年取得墾管處核可變更為旅館使用的執照,因此沒有違法問題,更不需進行環評。

針對業者的說法,環保署下午再度召開記者會說明,綜合計畫處處長葉俊宏表示,《環評法》所稱的「開發行為」包括「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因此,悠活雖然1999年是用集合住宅名義申請使用許可,但環評認定標準在2000年修訂,「觀光旅館位於國家公園內,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因此悠活符合需環評的標準。

葉俊宏還說,雖然悠活先以小於1公頃的1、2區申請變更旅館使用,但環保署認定悠活渡假村必須以1至6區整體看待,不能分割規避環評,悠活只要仍作旅館使用,則必須全區進行環評,否則就是違法。

葉俊宏還舉美麗灣的例子,當初業者將6公頃開發區域切割0.9997公頃先行開發,後來遭高等行政法院宣判無效,最後仍必須以全部範圍進行環評,目的就是要確保業者不致於利用法令漏洞,規避環評。

針對悠活1、2區的合法旅館使用執照,葉俊宏引用《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表示,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前,不得取得開發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因此,墾管處所核發的旅館使用執照恐怕必須註銷,其營業行為也是違法的。

悠活渡假村律師林玉芬無法接受環保署的說法,她說,1、2區已合法取得變更旅館申請,所以後來才只提3、4區的變更申請,沒有刻意規避環評的意思。

林玉芬也強調,墾丁地區有許多旅館在2002年墾丁國家公園計畫通盤檢討後就地合法的例子,如果環保署認為悠活變更旅館使用違法,那為何不去徹查其他業者?她痛批環保署罔顧政府對業者的信賴保護原則,任意曲解法令,未來悠活會採取法律的救濟以保障合法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