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30)日輕判林益世貪污索賄罪,引發外界譁然。綜觀整個地院新聞稿,除了索賄罪、財產不明罪成立外,林益世多項貪污罪、林益世家人相關罪名都採取最有利被告觀點。

這次特偵組對於林益世貪瀆事件共起訴:

1、就2010年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介入中鋼、中聯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收受賄賂,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林益世及沈若蘭2人。

2、就2012年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第2次的轉爐石續約及爐下渣三方合約要求賄賂,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林益世。

3、同時並就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林益世。

4、也以洗錢罪,起訴林益世、沈若蘭、彭愛佳、沈煥璋及沈煥瑤等人。

5、同時並以侵害債權罪起訴沈若蘭及沈煥瑤等人。

但法院卻認定,中鋼是民營公司:1、中鋼及中聯縱使官股占多數,但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董事長鄒若齊及翁朝棟等人也非公務員。2、林益世的請託或施壓,充其量是來自林益世豐沛的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與其身為立法委員的「法定職務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無關係。

3、即便林益世曾要求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謝錫銘、或於立法院院會向經濟部部長施顏祥說:「有件中鋼的事情請你注意一下」等語,但林益世並未要求回報處理結果,也沒證據顯示林益世曾要求施顏祥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就此事撤換或調整中聯公司內部人事。

因此,法院認定,林益世這作為僅是「轉達」給中鋼公司及中聯公司「知悉」其請求,難構成實質影響「經濟部」以作成特定「行政行為」。因此,法院認為林益世行為不構成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此外,法院採取狹義定義認為「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並不包括勒索「利益」。因此,假如公務員係藉勢藉端勒索而取得「契約上請求權」(簽約),仍不能以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論處。頂多僅能論以刑法第134條及第346條第2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罪。

至於2012年林益世在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的貪污罪,法院以林益世頂多是「請託」,「並無任何證據顯示其有利用立法委員或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或施壓」。且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早在被告林益世向其請託前,即已主動要求管新灣與地勇公司續約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

至於爐下渣的「三方合約」部分,林益世雖有向鄒若齊請託,但經鄒若齊向林益世回稱不適宜簽訂「三方合約」後,林益世即未再要求。因此,即使林益世有向陳啟祥要求8,300萬元作為協助搓合契約的代價,法院也認定,與其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行為無涉,不構成公務員要求賄賂罪。

至於錄音帶裡,林益世被披露的恐嚇陳啟祥等言詞,法院認為證人陳啟祥供詞不可盡信;到底2月23日電話中,林益世有什麼恫嚇言詞,陳啟祥也語焉不詳,不願正面回應。加上勘驗光碟後,多遭陳啟祥故意剪接,且經細繹其刪除內容,其中有諸多處係為營造出陳啟祥遭林益世強逼,才不得不聽命同意支付8,300萬元的失真形象。

法院還認定,所謂林益世談及「換人事」、「砍權力」,使「決策階層」不得不聽命於己,是林益世被陳啟祥「盧」的很煩的說法等等。至於所謂林益世談及的「掌管國庫印章」,「行政院第三把交椅」等言語,法院都認為,這是在雙方商談請託續約相關事宜告一段落後的「閒聊」,是陳啟祥及程彩梅主動問及有關就任行政院秘書長後之相關職務權限,雙方才有此段對話,並非林益世為證明其有足夠權勢與實力以脅迫陳啟祥支付款項,而主動談及。

綜觀整個地方法院新聞稿,法官幾乎全採被告律師所做的主張,雖然法官還創造出一個「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說認為,判決時並非採取狹隘的法定職權說;但整個判決結果,幾乎就是被告律師辯護書狀的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