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百多位國立大學教授被以假發票核銷遭貪污罪起訴,可望解套。最高法院今(12)日針對指標案例,國立中正大學教授林昭任,利用假發票核銷研究費,詐領國科會補助款2百萬判定,林昭任不具有授權公務員身分,不成立貪汙罪,撤銷有罪判決,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國立大學教授假發票案引發注目。包括中研院、國科會與多位大學校長們,都對檢察官將教授以假發票核銷視為貪污罪偵辦,大表不滿。其中,指標案例林昭任一審被判10年,二審改判5年時,審理法官都認定,林昭任具有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身份,但最高法院今天則駁回一、二審法院的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林昭任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承辦「國科會」、「工研院」等委託機關補助之科技研究經費採購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審標、決標之規定,非執行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林昭任既無公務員身分,其以「公款」購買「公物」供學生「公用」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至於林昭任以不實發票買A貨、報B帳所製作之「請購單」、「支出憑證黏存單」等文書,最高法院認為,都非「公文書」,是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非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林昭任既非公務員,林華經、趙慶寬即無與林昭任成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之餘地。

最高法院指出,林昭任為規避「中正大學大學採購作業要點」規定,以不實單據採購核銷經費,固有不當,但「中正大學大學採購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性質,為中正大學內部之監督機制,對外並無法規範之效力,不能以「中正大學採購作業要點」是依據「政府採購法」訂定,即認定林昭任辦理該校科研採購,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而與公共事務有關。

高院認為,原判決以林昭任是受中正大學依「中正大學採購作業要點」之授權,從事與中正大學採購公用器材有關之公共事務,屬於「授權公務員」,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則屬於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