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李鴻源於今(1日)晚7:50臨時召開記者會宣布,將於明(2)日依公務員懲戒法主動將涉賄以2000萬交保、申請復職的南投縣長李朝卿移送監察院調查,並因情節重大依法繼續予以停職。

李朝卿日前因貪污案羈押,內政部於去(2012)年11月30日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自羈押之日起停止其縣長職務。而經南投地檢署調查發現,李朝卿自2008年首任起,涉嫌收取回扣的工程案件多達117件,總金額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檢察官在3月26日依貪污罪將李朝卿起訴,南投地方法院也於當天裁定李朝卿以2000萬交保,他隨後在3月27日向內政部申請復職。

李鴻源表示,李朝卿因涉貪污案件業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目前正由南投地方法院受理中。因李朝卿所涉貪污案件多屬政府工程採購案,並高達100餘件,所涉案件數量多且複雜,為確立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經考量各項因素後,內政部將於明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規定,主動將此案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情節重大,繼續予以停職。

根據考試院銓敘部解讀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之時間點,應解釋為「應於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公懲會審議之前或同時,先行停止其職務」;惟內政部於移送公懲會審議後,如認為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而有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建請公懲會議決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