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動「核四停建」公投後,讓公審會陷入尷尬。因為公審會過去曾以台聯主席黃昆輝的立場是反對ECFA,怎麼可以推動是否同意政府簽署ECFA公投案而駁回此案。黃昆輝今(25)日出席ECFA公投行政訴訟案前,再批政院玩法弄法,在ECFA上限制人民公投權利,但在核四停建公投上,卻又玩弄公投法,意圖扭曲人民意志。

2010年6月3日,行政院公審會審議提案人黃昆輝提出的「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時,以12比4票駁回此提案。公審會駁回的理由包括,這一提案理由是將政府是否有權簽署 ECFA作程序性公投,但公投主文卻是就ECFA的簽署內容要求公民作實質性公投,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依公民投票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應予駁回。

其次,公審會認為,人民提起的公投提案,應持改變現狀之立場,始符公民投票法的制度設計。該公投案提案人是持反對立場,卻以正面表述的命題,交付公民為行使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致使即便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現狀,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狀的任何作為,故該公投提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重大政策之複決」。

對此,黃昆輝提出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但公審會卻還是不顧法院判決,繼續駁回黃昆輝提出的公投案。因此,黃昆輝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除盼法院要求中選會必須直接受理該公投案外,也要行政院出面陳述辯護。

對此,今日代表被告中選會出庭的法政處長賴錦珖還是堅持,公審會認定的黃昆輝提案主文與理由書相互矛盾、無法公投;而ECFA牽涉到租稅事項,根據公投法也不得列為公投項目。同時,他認為,ECFA已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並經總統公告生效,對於黃昆輝所提之主張「是否同意政府簽署」,已無法律保護之利益。

但黃昆輝委託律師高涌誠則指出,倘若該公投案經人民公投,有半數人民投票,並否決政府有權簽署ECFA時,政府即需根據ECFA第16條規定,終止該協議。

黃昆輝也於行政法院開庭前批評,核四公投就像照妖鏡一樣,在行政院透過國民黨立委提出「停止核四興建與運轉」公投後,卻不准人民提出的ECFA公投案,根本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黃昆輝說,執政黨的核四立場明明就是要續建,但提出的主文卻是停建核四,這些都是過去公審會駁回ECFA的理由,現在卻昨非今是,自打嘴巴。他倒是很想問問,行政院公審會對於核四公投主文又有什麼看法?

去年6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投法是在協助人民正當行使人民創制、複決權,而非限制人民該公投事項之行使。如果該重大政策之複決,經人民投票通過,政府都需分別依「同意」或「反對」做必要之處置。也就是,不論「正面表述」或「負面表述」,僅屬提案內容設計之問題,不得以「未持改變現狀之立場」為理由,駁回公投提案。也就是,只要有效票超過1/2公民門檻,都視為公投法裡具有拘束力的「通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