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長龍應台於行政院會上的一句「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讓通姦除罪化再度成為外界討論焦點。究竟「通姦罪」在強調「身體自主權」的現代社會當中是否仍需要?通姦除罪化後,是否會引發外遇事件大量增加,造成社會價值觀偏誤?新頭殼特別開放線上辯論,歡迎網友前來發表您的看法。

文化部長龍應台週四(14日)於行政院會中指出,台灣的民主發展非常快速,在出版法、刑法100條等都已廢除,但列為刑法當中的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因此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

面對龍應台拋出的「通姦除罪化」議題,法務部強調,台灣的通姦罪並未違反兩性平等原則,且大法官也做出解釋,通姦罪儘管限制人民性自由,但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與社會秩序,並不違憲。不過法務部也認為,通姦罪的廢除與否「有討論空間」,將交由刑法研究修正小組來研議。

婦女團體則多倡議「通姦除罪化」,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便贊同通姦除罪化的理念。她表示,愛情不能用法律綁住,若想藉由通姦罪來限制對方發展,到最後卻是懲罰自己,無須用通姦罪來緊守一段不忠誠的婚姻。

而反對通姦除罪化者,則認為婚姻不應只有愛情,而是包含對家庭的責任,因此通姦罪是維持婚姻穩定的重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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