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3)日決議,麥寮、和平、長生、新桃、嘉惠、森霸、星能、國光、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自2008年8月迄12年10月,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購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分別重罰63億2千萬元罰鍰。

其中,麥寮罰18億5千萬元、和平13億5千萬元、長生6億4千萬元、新桃5億8千萬元、森霸5億3千萬元、星能4億3千萬元、國光4億1千萬元、嘉惠4億元、星元1億3千萬元。

公平會表示,2006年12月至07年7月間國內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多次調漲,燃氣民營電廠均曾聯名致函台電,要求修訂燃料成本計價條款,否則無法合理經營。台電於07年8月至10月,與燃氣民營電廠召開多次「燃料成本費率調整方式協商會議」,同意民營電廠之要求調整並換文修約,以避免民營電廠因短期收支失衡,經營困難。但考量當時市場利率與原始簽約時之市場利率水準差距甚大,雙方也同意未來仍應就影響購售電費率之各項因素繼續協商。隨後,台電也應2家燃煤民營電廠之要求,同意調整燃料計價條款。

  

公平會表示,隨後自08年9月4日起迄12年9月26日止,台電依前開協商會議結論,要求民營電廠就影響購售電費率之各項因素完成協商,卻歷經台電召開13次協商會議,經濟部能源局6次協處會議,總計19次協商或協處會議,均協商和協處不成。

經公平會調查發現,其中8家民營電廠早在台電於08年9月4日首次召開協商調降容量費率會議前,即藉所組成之協進會(星元係09年12月29日加入)集會達成「不同意調整容量費率」、「各家回函,提供予其他IPP參考」之合意,陸續更有「整理題庫,以利IPP分工合作,將議題複雜化、拖延甚或取消」、「不擬提任何計價公式」、「各IPP廠家皆不同意台電調整資本費率之前提下,避免進入實質公式合理與否之討論」、「若有必要,可共同協請律師因應擬稿」等拖延協商,以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共識。

公平會指出,總計在08年8月至12年10月逾4年期間,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組織集會討論與台電協商調降資本費率事宜,至少20次,並以各民營電廠參與協進會之代表,出席參加歷次台電或經濟部能源局召開協商或協處會議等方式,彼此交換意見及分工,以達成拒絕調降購售電費率之目的,顯屬以意思聯絡方式,約束各民營電廠與台電自由調整價格之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市場功能,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指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得對違法事業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經考量各民營電廠之市場地位、危害市場程度、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各民營電廠營業額等因素斟酌罰鍰額度外,同時對於配合提供較完整之資料,或陳述內容有利於案情突破者,依配合程度減輕罰鍰,其中1家民營電廠減罰2/3罰鍰,配合度次高之3家民營電廠則各減罰1/3罰鍰。

公平會指出,本案除了是公平交易法修正提高罰鍰上限後,公平會第一次據以開罰之重大案件,同時也創下該會對於單一聯合行為案件罰鍰總額最高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