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糾正案指出,台北監獄違反分界監禁的規定,將輕罪的邱姓受刑人與無期徒刑受刑人關於同一房,任其調動床位,致遭多次性侵。又違反規定將受害人移往雲林監獄,使其家人探視不易;且雲林監獄違法對邱姓受刑人施用戒具並收容於鎮靜室,約長達3星期,嚴重侵害邱性受刑人的人權。

監察院調查指出,邱姓受刑人因妨礙性自主罪入監,因初犯僅判1年10個月;但台北監獄卻違反監獄內分界監禁的規定,將其與數犯重罪應執行無期徒刑的張姓受刑人分配於同房舍,且未制止張姓受刑人任意將邱姓受刑人床位調睡於其床位旁,致邱姓受刑人在房舍內遭受張姓受刑人多次性侵害。

監察院指出,在該性侵案被桃園地檢署偵辦後,台北監獄卻違反規定於2010年11月24日將受害人移往雲林監獄,讓居住北部的邱姓受刑人家人探視不易,嚴重影響邱姓受刑人的情緒。

等邱姓受刑人移往雲林監獄後,監院調查指出,邱姓受刑人於2011年3月30日在遠距接見室與母親進行遠距接見時,因私自夾帶紙條拒絕受檢,且經口頭警告仍不服管教進而推擠管教人員,因而被施用戒具腳鐐。隨後並經舍房主管對該員每日施用戒具,直到2011年4月19日,長達3個星期。

監院認為,雲林監獄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顯示邱姓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情形,即對邱姓受刑人施用戒具並收容於鎮靜室,已違反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再者,對邱性受刑人施用手梏及腳鐐二種以上之戒具,應經監獄長官的特准,但雲林監獄約詢時指出,當時並未有經過監獄長官特准的程序,顯有違規定。而施用戒具或繼續施用戒具滿1星期者,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的必要者,應列舉事實報請監獄長官核准繼續使用,但獄方卻無視於規定,嚴重侵害邱性受刑人的人權。

監院調查指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在監內遭受性侵害的案件,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止近3年內,計共達26件,其中台北監獄占半數13件之多,尤為嚴重,顯見性侵害事件的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