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0)日晚間表示,通傳會(NCC)組織法並未規定,NCC委員被提名人之親屬如涉及中國投資事業,不得提名擔任該會委員。這次NCC委員被提名人的審查重點在於被提名人的專業及適任性,行政院提名汪用和均經內部審查程序,符合NCC組織法第8條及國籍法的規定。

另外,政院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立法,在於認知「利益衝突」有存在的可能而為法律上處理之依據。未來被提名人如經立法院同意,並經行政院任命為NCC委員,於行使委員職權時,如有涉及利益衝突情事,汪用和必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NCC組織法及NCC會議規則等加以迴避;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並得依NCC組織法第6條規定,免除其委員職務。

政院強調,關於被提名人相關背景的查核,行政院均依法並於必要之範圍內審查,至於有關被提名人之親屬投資等隱私權事項,因已涉及憲法保障權利,行政院不宜進行必要範圍外之查核,而且基於目前民眾赴中國投資或工作之情形並非罕見,只要未違反相關法律,不應據此否定公職人員之適任性。

對於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對於汪用和尚有疑義的部分,行政院表示,予以尊重,並將再進一步瞭解後,於下次審查時再向立委們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