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動三法於去年5月施行,連帶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也跟著上路,不過大部分人仍對「不當勞動行為」極不了解,最近勞動視野工作室出版《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一書,透過書本讓人了解「不當勞動行為」的真正意涵。勞動視野工作室成員邱羽凡律師表示,所謂「不當勞動行為」最簡單的解釋就是「雇主干涉工會」,因此是對勞工團結權的侵害,她希望大眾能夠充分了解法律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今(18)日中午的「開放編輯室」請到勞動視野工作室成員邱羽凡律師、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峰,請他們為網友解釋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還有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如何保障工會團結權的行使?目前在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有何具體案例?

邱羽凡坦言,由於台灣民眾對自己的勞動權益往往一知半解,也很少透過工會來爭取集體的權益,因此台灣人的勞動意識一直停留在很模糊的狀況。她說,許多人一聽到「不當勞動行為」都只能「望文生義」,往往將其誤解為勞工上班摸魚、手腳笨拙,然而「不當勞動行為」卻是勞動法律的專門用語,用來描述雇主對勞工團結權的侵害。

邱羽凡說,以往勞工如果參與工會活動,可能會被雇主以其他理由進行不當對待,但在以前勞工只能與雇主打官司,而法官也只會針對勞工遭到的對待進行審查,卻忽視背後是雇主打壓工會的事實。因此「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制度,就是為了解決這類爭議所產生。

邱羽凡解釋,不當勞動行為可分為3種類型,第1是「不利益對待」,例如解雇、降調、減薪等;第2是「對工會團結權之侵害」,像是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第3是違反誠信協商原則,例如拒絕與工會進行協商。這些類型的作法都是對工會團結權的侵害,因此透過裁決制度來判定雇主行為的對與錯。

邱羽凡指出,去年5月包括《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等「新版勞動三法」上路,因此裁決制度也跟著一起實施,至今已經有多起裁決判例出現,讓組工會的權益可以受到保障,不再因為害怕被資方報復而不敢組織工會,也讓工會活動能有所保障。

田奇峰就舉例,某金融公司一名身兼工會幹部的經理,遭到公司調離主管職位,雖然薪資待遇並沒有太大差別,然而已經是對工會權益的打擊,因此送到裁決委員會後經判定確實是「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必須回復該經理的主管職務,這就是裁決制度的功能。

田奇峰再舉1例,某工會幹部在工廠裡散發文宣,希望同事能表達對薪資獎金的想法,然而卻遭到資方解雇,而此案同樣在裁決委員會中被裁定資方解雇是不對的,因此命令資方讓該工會幹部恢復工作權,再一次證明制度性保障對工會團結權的價值。

邱羽凡認為,雖然「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制度在台灣還有很長的路需要走,許多配套制度都有待更多的修正,但是裁決制度卻為台灣工會的發展翻開新頁。她也強調,《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這本書雖然談的是與一般勞工距離較遠的「不當勞動行為」,但她相信只要勞工對法律制度有更多的了解,相信法律就不再只是對資方有利的工具,也能成為勞工捍衛權益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