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於富邦董事長蔡明忠家族捐給國民黨1500萬元(經手的王金平說是1千萬元),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表示,他是看到9月27日律師黃帝穎在自由時報投稿「馬英九的1500萬,不見了!」後,就分案調查(黃昨天口誤說成8月)。而12月21日自由時報報導也引述承審二次金改案的高院合議庭指出,蔡明忠確曾在二審宣判前,於今年「9月」突然具狀申請更正。其實,蔡與黃兩人都有必要說清楚,為什麼要突然具狀更正,以及特偵組的啟動調查時間點,是不是跟掩護「偽證罪」偵辦有關。

整個蔡明忠地院作證提及2008年捐款給國民黨一事,最早見諸於新頭殼8月29日訪問扁案辯護律師鄭文龍。由於8月25日,高院更一審改判扁的國務機要費無罪。因此,新頭殼「開放編輯室」特地就此專訪鄭文龍。豈料,鄭文龍進一步透露,一年前蔡明忠在地院審理二次金改案時曾作證提及08年捐款。為此,鄭文龍還去查08年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政治獻金收入,但都沒看到這筆錢。

隨後,三立「大話新聞」引用新頭殼報導,連續幾天都在電視公開質疑。但特偵組及國民黨或蔡明忠等方面都沒有回應。一直到9月底特偵組要啟動調查此事的「前後」,蔡明忠才急急忙忙的具狀更正。兩造之間有無默契,不禁令人懷疑。

回到二次金改一案,扁案辯護人鄭文龍詢問蔡明忠政治獻金的理由很簡單。特偵組認定,蔡明忠家族在2000、04年都有捐款給陳水扁,即便蔡表示,捐款後並無對扁有任何要求,但特偵組咬定「這個捐款」與扁總統任內的二次金改有「對價關係」,所以扁難逃貪瀆罪嫌。

但如果蔡明忠家族在2004年也捐相同金額給扁的對手國民黨,那蔡家的捐款就可能被被告辯護成藍綠都投資的政治捐獻,這樣就很難就此咬定蔡家與扁家有對價關係了。換句話說,這跟劉憶如的3月、8月事件一樣,04或08年的時間點,其實是很重要的。這也是為什麼,今年10月13日高院二次金改判刑時,不採信蔡明忠宣判前更改的04年捐款給馬英九證詞,將陳水扁重判的原因。

好了,問題來了。因為陳水扁已針對二次金改案提出上訴,那特偵組在蔡明忠捐款一案,到底是認定04年還是08年呢?如果特偵組還是認定是08年,居於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黃世銘就得要求地檢署對國民黨違背政治獻金法申報一事進行偵辦。

如果特偵組認定蔡明忠是04年捐款的,那蔡的證詞已經動搖了起訴陳前總統的基礎。特偵組除了必須向正在審理本案的最高法院重新提出訴狀,當然也須針對蔡明忠之前的偽證罪進行偵辦,否則特偵組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的濫權追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