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界近日關切的101年開國紀念日休(補)假問題,勞委會今(20)日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1/2)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又逢例假則應予補假;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週休二日者),當日毋需再休(補)假。

由於勞委會最近常接到詢問指出,私人企業雇主稱,因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因此,例假日(如明年元旦)縱使碰到星期日,翌日亦無須補假(即1月2日也不必放假)。勞委會今天做出解釋,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此外,勞雇雙方約定其屬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依規定應於翌日補假,除休非經勞雇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否則就該依規定補假。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應於翌日補假1日;惟如其翌日亦屬「國定假日」,該補假可再遞延休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類似「國定假日」包括今(100)年的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以及明(101)年之開國紀念日等,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編按:文中第一段「勞委會今(20)日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1/2)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原文有誤,特別修改為「勞委會今(20)日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1/2)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沒有週休二日的勞工又逢例假則應予補假」。原標題為「元旦假期 勞委會:連休3天」,也修正為「元旦假期 勞委會:週休2日勞工沒補假」 ,特向讀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