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對電信業者的新服務契約範本,未來申辦行動上網的消費者可以向業者申請試用行動上網服務,以最長7天為限,合約中也要求業者明訂違約金償還公式,讓消費者不會因為收訊不良、速度太慢而花冤枉錢。

消保會指出,對業者暫停通信可扣除消費者電信服務費,新服務契約也規定,原本通信必須連續阻斷12小時以上才可以減免當月月租費5%費用,改為斷訊2小時即可申請減免當月月租5%。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說,在資訊社會,斷訊2小時已經很誇張,斷訊12小時才能減免月租費,相當不合理。舊規定認為5天(120小時)才能申請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電信服務,消保會認為5天時間太長,改為72小時(3天)即可申請月租費全免。

消保會今(19)日公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1個月內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後,即可正式實施。

陳星宏也指出,iPhone 4S在台上市,很多民眾想要換新機,又面臨尚在綁約期間的違約金問題,但現行各家電信業者對違約金計算方式不盡相同,也不夠透明化,消保會經常接獲民眾反映,所以在新的服務契約範本中明確規範計算公式,讓消費者不會多花冤枉錢。

陳星宏舉例,如果綁約2年(24個月),民眾使用到23個月想要解約,電信業者計算解約補貼款時,應以契約約定總金額與綁約期間為基準,扣除消費者使用期間23 個月總金額除以綁約的24個月比例金額,所剩下的餘額做為消費者償還電信業者金額,這樣消費者償還的違約金將可變少。

此外,因為智慧型手機越趨普及,民眾想要用手機上網,但又不確定居家或辦公場所等經常活動區域的上網品質時,新的服務範本也規定消費者可向業者申請試用,在評估過訊號及傳輸品質後再決定是否申辦,試用期間最長以7天(168小時)為限,不過一個門號僅以試用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