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購買與使用影印卡的權益,新北市政府11月17日邀集政府的相關單位與影印機業者召開會議,並作成「餘額退費」與「不得限制影印卡使用期限」的結論;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代理局長邱惠美強調,如果業者2周內不改善,就會依消保法的相關規定,核處6萬到150萬的罰鍰。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日前接獲消費者的投訴,指稱影印卡標示「不得兌換現金」、「不可兌換現金」、「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影響消費者的權益;因此,法制局於11月17日邀集行政院消保會、經濟部、和範公司、台灣富士全錄公司、震旦行、佳能公司、金儀公司、互盛公司等影印機業者召開會議,要求業者就所發行的影印卡,應接受消費者退費的要求,且不得限制影印卡的使用期限,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邱惠美表示,一般民眾或學生到圖書館找資料影印的時候,常常都要購買100元的影印卡,這樣的消費算係屬預付型消費,但國內主要發行影印卡的業者,有的在影印卡上載明使用期限,有的甚至限制不能兌換現金,讓沒有用完的影印卡變成呆卡。

新北市消保官調查後發現,包括輔大、東吳、政大的圖書館,以及國家圖書館,分別與4家知名的影印卡業者合作,但卻沒有履約保證,也沒有標示退費機制,還有2家載明不得兌換現金,甚至還有1家標有有效期限。

 

邱惠美說,為保障消費者購買與使用影印卡的權益,避免消費者在未獲得充分資訊揭露的情況下,喪失退費的權益,所以會中具體要求業者應於影印卡上、影印卡販賣場所、影印機設置場所,清楚標示退費的方法、手續費及客服連絡電話;另同1業者所發行的影印卡倘僅能用於特定場所,亦應於影印卡上、影印卡販賣場所、影印機設置場所作清楚的揭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代理局長邱惠美強調,如果業者2周內不改善,就會依消保法的相關規定,核處6萬到150萬的罰鍰。圖:陳冠廷/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