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5)日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涉性侵害罪遭判刑確定者,將不得擔任教育人員;而教育人員若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導致再次發生性侵案件者,最重也會遭到免職處分。

為杜絕性侵害犯行加害人進入校園,並落實教育人員通報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責任,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希望有效防止類似案件繼續發生。

立法院於今年6月已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要求教職員若發現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將開罰3萬到15萬元,最重予以免職或解聘。為使校園性侵害防範更周延,行政院和考試院7月再提出修法,將有前科的狼師以及拒絕通報的教育人員,依法排除在教育系統外,並在修正條文中明定,在聘用教育人員之前,必須先予以查明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規定,若教育人員知道校內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卻未依法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或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經查屬實者,都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修正後的法條也規定,檢調單位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必須將相關資料送校園性平會,如此可避免受害學生因檢調人員再次詢問受害學生而遭受二度傷害。法條也規定,經司法調查後,若確定教育人員的清白,即可復職。

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表示,通過「狼師條例」最主要的就是,如果校園中發生違反性侵害條例、違反性自主事件,這樣的老師就應該解聘、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