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長劉姍姍遭美拘捕事件愈演愈烈,今(15)日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也和勞工團體跳出來召開記者會,批評外交部帶頭違反勞動法令、剝削外勞。黃淑英指出,外交部說詞反覆,勞動契約明訂工時8小時,後又改口說是彈性工時,根本是帶頭違法。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科長薛鑑忠則強調,必須先釐清領事管轄權及刑事管轄權後,勞委會才有介入的空間。

黃淑英表示,姑且不論豁免權的爭議,如果真如外交部長楊進添所言,「菲籍僕役是處理公務,並非處理私人事務」,那我們就要來檢視這些所謂「公務」的內容到底合不合法?她說,根據美國報導,外交部與該名菲傭簽訂的合約包含:「每天工作8小時,月薪1240美元,超時須付加班費」。

黃淑英進一步指出,然而外交部卻讓該名菲傭每天工作長達15至18小時、每周工作6天。外交部還聲稱,菲傭自願從每月薪資中扣除590元的住宿、伙食、醫療保險等費用,但勞委會早就為了防範雇主苛扣外勞薪水,明訂每月膳宿費用不得超過薪水的3成,外交部苛扣比例實際上高達6成以上,嚴重違反台灣本國法律。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祕書長孫友聯則表示,外交部至今仍使用帶有歧視性的「僕役」字眼,他希望外交部盡快改正。此外他也指出,台灣規定符合一定資格才能聘雇外籍看護、幫傭,外交部顯然資格不符,為何能夠帶頭違法?孫友聯強調,駐外使館就是國土、主權的延伸,理應適用台灣的勞動法令,不該有治外法權。

孫友聯說,如果政府放任外交部違法,那也等於宣告勞委會的努力付諸流水,人民將不信任政府所訂出的各種勞動規範。他重申,外交部縱容劉姍姍虐待外籍幫傭一事,不只違反美國相關法令,也違反台灣的勞動法令,勞委會應該介入處理。

人在記者會現場的薛鑑忠則表示,《就業服務法》第49條規定外國使館若要自本國帶幫傭來台,需向我國外交部申請許可,這是國際外交慣例;易言之,台灣帶去美國的菲籍幫傭應該也是向美國申請許可,所以這部分必須先釐清外館的管轄權和刑事管轄權,勞委會才能依法介入。至於到底管轄權歸屬何方?薛鑑忠認為應該要請法務部及外交部來釐清,勞委會不便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