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議會酒帳案,台中高分院今天更四審判決,以所詐財物已繳回、審理10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酌量減刑,判立委顏清標、台中市議長張清堂各3年6月徒刑。

顏清標、張清堂被控擔任台中縣議會正、副議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酒店消費以公款付帳,詐取財物。台中高分院去年9月間更三審,判處顏清標、張清堂各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前台中縣議會主任秘書蔡文雄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台中高分院更四審今天宣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改判顏清標及張清堂各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蔡文雄判處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現任立委顏清標、台中市議長張清堂等人任職台中縣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期間,在民國88年4月至89年11月間,明知酒家消費與業務無關,竟持消費單據向議會領取公款共新台幣1800多萬元。

承審法官以顏清標與張清堂等人在偵辦中自白,且在更三審的審理期間已將所詐得財物全數繳回議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並審酌全案自90年4月審理至今已超過10年,認為顏清標等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救濟,因此依速審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