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台糖多年來陸續關閉虧損的糖廠業務,任其設備閒置使公司資產減損,雖進行多角化經營,也未見對連年虧損有所改善。監察院認為,台糖公司經營上有所疏失,今(20)日通過對台糖提出的糾正案。

監察院認為,台糖公司在土地交易上涉有圖利特定廠商之不當情事。台糖未依公司簽訂之協議書規定,違法為春龍公司量身修改內規,使該公司以低價取得台中霧峰近20公頃土地,漠視法令且圖利特定廠商,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日前已通過對前董事長吳乃仁等3人的彈劾案。

糾正文指出,台糖為改善砂糖事業長期虧損,陸續關閉糖廠,但台糖停閉糖廠任其設備閒置或低度利用多年,未積極利用或迅速處理,設法減少資產閒置及損失,任其減損或廢棄,顯然未盡管理職責。

糾正文指出,台糖公司前管理階層接受監院約詢時坦承「關廠土地用途一直未予規劃」;而土地、建物閒置除無法產生收益,還得負擔賦稅。依台糖提供資料,民國91至99年度間支付地價稅新台幣1701萬餘元及房屋稅2467萬餘元,另外94至100年間台糖認列資產價值減損達1億2129萬餘元。

糾正文提到,台糖關閉糖廠業務後,利用原有人力經營油品、休閒遊憩等事業與管理土地及農場等業務,進行多角化經營,但營運成效不佳,未能改變連年虧損逆境,多年來尚以出售土地的方式獲取盈餘,彌補本業之虧損,實有未當,監察院認為台糖公司應徹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