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6)日針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提出糾正案。糾正案文指出,由於艦江131艦隊錦江級艦新江號落海事故頻傳,危機處理機制有闕漏,相關人員處置顯有未當,因此,依法糾正其上級海軍司令部的疏失。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隸屬艦江131艦隊的新江艦,曾於99年3月22日、100年4月7日發生落海事件,其中,後者造成一名陳姓下士喪命,監察院認為,同一艘軍艦多次發生人員落海事件,造成人命殞失,可見得艦江131艦隊對於人員安全的掌握未當,監察院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海軍司令部,並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新江艦99年3月22日發生落海意外的林姓下士,由於未於指定處吸菸,加上未著救生衣,且該艦士官見狀未即使勸阻。此外,林姓下士於新江艦位於碼頭、航行、進出港期間使用行動電話通聯,有違國軍保密安全管制規定,且該艦人員對於手機使用規定認知不一,顯見該艦對於手機使用規定之宣教不足。

林姓下士落海事件事隔1年後,監察院指出,新江艦於今年4月7日下午再次發生落海事件,陳姓下士於當日14時許落海,一周後尋獲遺體。監察院指出,海軍司令部對於同一艘軍艦多次發生人員落海事件,其危機處理機制確有闕漏。

監察院於今年4月29日約詢海軍131艦隊艦隊長蕭維民少將,蕭維民當時表示,131艦隊對於防制人員落水的安全規定、人員心理輔導方面,均訂有詳細的作法,唯年輕幹部雖做事認真,但經驗欠足,往後將針對新進軍官幹部加強「狀況掌握及心輔、領導統御技巧」教育,並加強各項安全規定執行訓練。

蕭維民接受監察院約詢時表示,131艦隊各級幹部亦配合各項時機,督導屬艦執行情形,應已善盡管理之責,艦隊再次發生人員落水事件,就表示還有沒做好的部分,身為艦隊長的他願意負起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