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誤將1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捐贈用於移植,導致5名病患受害,有遭到感染之虞。衛生署今(27)日要求台大醫院要在3天內提交事件調查報告,如查明院方確有疏失,將依法究辦。台大醫院表示,已對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給予預防性緊急投藥等補救措施。
據了解,發生該離譜醫療疏失是緣於一名38歲男子本月24日墜樓身亡,其母表明願將愛子器官捐出,由台大醫院醫療團隊摘除心臟、肺臟、肝臟及2個腎臟,隔天移植給5名病患,但在昨天進行愛滋病檢驗發現,居然是陽性反應,緊急通報疾管局,疾管局要求院方告知病患,並進行預防性投藥。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全案的責任歸屬,將於調查完畢後,視情節給予台大醫院適切的行政處分,如有明顯疏失,致使器官移植病患傷亡,台大醫院將面臨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診療科別門診、住院等服務項目,可被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為醫事人員的過失,將依醫事人員法規懲處。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有關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愛滋病毒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衛生署表示,如果全案是愛滋感染者蓄意隱瞞感染事實,同條例也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