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江宜樺今(2)日表示,監視器是提供偵防之用,不是拿來寫「花邊新聞」的,未來若辦案有需要、為了證明一件事的是非曲直,經分局長核准,才能提供給媒體報導,否則不准外流。

江宜樺是在今天出席「99年調解案件榮獲中央各獎項績優人員表揚大會」前接受媒體訪問時,做了以上表示。

江宜樺說,監視器畫面是用來記錄報案經過、避免警察吃案,或是在刑案蒐證時,作為偵防之用,不是用來提供新聞素材。

電視新聞中經常出現報案人哭鬧、醉漢對警察咆哮的畫面,新聞來源正是警方提供的監視器畫面。因此,內政部才會在上個月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發函給各警局、派出所,禁止再提供類似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