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修正,明訂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供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內政部今(24)日表示,這項修法是將現行實務作法具體規範於條文中,希望外界不要過度解讀。

配合2012年總統、立法委員選舉選務作業需要,中選會於今年6月23日函送兩項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至內政部。其中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修正部份,則增列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供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

不過這項修法行動,卻引來民進黨的抨擊,批評綠卡等外國永久居留權,並未列入授權查核項目,顯然是替馬英九總統護航。

為此,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這項修正,係配合母法規定,並將現行實務作法具體規範於條文中,希望外界不要作過多解讀。

內政部表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7條將具有外國國籍者,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消極資格條件。為了查證候選人有無具有外國國籍,實務上向許多國家查證時,都須經候選人本人填具授權查證同意書才能查證。

內政部指出,在2008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時,中選會基於選務需求,即曾要求候選人提供授權查證同意書,候選人也都同意辦理。這次施行細則的修正,增列候選人申請登記應備具「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表件,是將現行實務作法,賦予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相關修正草案近日將函送行政院核定,趕在9月中旬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完成修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