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被控洩漏毒品案證人身分案,被依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但法院合議庭認定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證人身分即非秘密,經一審判決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今(19)日也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民國98年接獲1名民眾檢舉盧姓男子涉嫌在自宅種植大麻,透過檢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當天值班法官周占春在看完偵查卷證後,未密封檢舉人身分資料,導致被告與律師閱卷時看到檢舉人身分進而加以恐嚇。於是,檢方依違反公務員過失洩密罪起訴周占春、劉麗英。

周占春在高院庭訊時做無罪答辯,主張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應執行保密作業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查緝機關及單位,且偵查機關未向法院聲請要依證人保護法將此案列為保密資料,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沒有違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精神,此案辯護人、被告有權要求閱覽相關資料,並非洩密,判決周占春、劉麗英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法官認為,檢方偵辦毒品案並未聲請對證人保護,且一審時檢方也回函指出,檢舉人沒有依證人保護法予以保護的必要,因此認定此毒品案證人即非依法令應保密身分的檢舉人,法院將包括檢舉人身分卷宗交被告律師閱覽並非洩密。台灣高院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且洩密罪屬二審定讞不得上訴至三審,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