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案,台中地檢署今(5)日偵結,業者王銘哲被求處6年徒刑,舞者朱傳毅求處3年6月,市府約僱人員張尚義則因收賄,遭求處5年徒刑。

今年3月6日凌晨,因舞者朱傳毅於店內表演火舞,操作不慎,瞬間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釀成大火,店內客人逃生不及,造成9死12傷慘劇。隨後阿拉夜店更被發現,97年5月間因違規營業使用而遭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斷水斷電,卻又找水電業者邱進發接回水電後繼續營運。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指出,由於擅接水電非長久之計,王銘哲再委託消防業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水電,廖炳森則因不熟悉申請作業程序,另外委託蔡四約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並由王銘哲提供妹妹的身分證影本重新申請恢復水電。

承辦阿拉夜店恢復水電案的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向蔡四約暗示要新台幣5000元賄款,方在阿拉夜店仍不符規定的情況下協助其恢復供水電。

台中地檢署今日將王銘哲、朱傳毅、張尚義、蔡四約、廖炳森、邱進發等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業者王銘哲獨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犯後雖坦承犯行,但無確切證據證明參與行賄,不過,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且因其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持續經營,惡行重大,求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舞者朱傳毅,檢方認為,因一時失慮,在表演中不當使用煙火,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害,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張尚義身為公務人員卻有違廉潔、收取賄賂,求處有期徒刑5年。邱進發因協助業者私自接水電遭求處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約及廖炳森兩人因犯後態度良好,檢方請予斟酌量處適當刑度,給予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