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李登輝因國安密帳案遭起訴,李登輝委任律師顧立雄今(30)日指出,總統並不負責保管外交部還款,特偵組卻以「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不符合法律要件。而且媒體報導後,李登輝拒絕殷宗文、劉泰英提議補簽公文,正好證明李登輝坦蕩蕩,沒有問題。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國安密帳案,認定李登輝、台灣綜合研究院創辦人劉泰英涉嫌侵占「鞏案」剩餘款779萬餘美元購買台綜院房舍,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等罪起訴。

其中,雖然劉泰英不是公務員,但是特偵組認定,「奉天專案」經費之動用都需要總統同意,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謀不法圖利則依共同正犯論處。換句話說,李登輝對於當時劉泰英使用「鞏案」剩餘款購買台綜院屋舍的知悉程度,將影響本案審判結果。

對此,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今天下午在記者會上表示,戰略及國家安全研究所是經過國安會簽報李前總統同意後交由國安局執行,後來選擇了台綜院第四所;但是國安局執行時產生的業務瑕疵,不能算到李登輝頭上。

對於李前總統是否瞭解相關經費動支情形,王燕軍指出,在國安局前會計處長徐炳強的無罪判決書裡就已經寫得很清楚。花多少錢買台綜院第四所的房子、或買在哪裡,李登輝並不知道。

同時,李登輝委任律師顧立雄也質疑特偵組以「侵佔公有財物罪」起訴李登輝的妥當性。他說,該條文法律要件是實務上負保管之務,外交部還款部分歸國安局掌管,不是歸總統掌管,法律要件不符。「難道總統要負責保管外交部的還款嗎?」

顧立雄指出,預算撥用要經總統同意,總統基於國家安全需要,決定在台綜院設立第四所,這是政策上有所需要,這也是總統職權,但是預算同意、撥用後,如何執行以及流向,「這個要由國安局負責,這個總統並不介入」、「原則上細節的部分不過問」。事後台綜院也將錢還給國安局,「沒有任何一毛錢流入李登輝的個人口袋」,李登輝很有把握也很坦蕩蕩。

李登輝於5月31日在律師顧立雄陪同下前往特偵組接受偵訊。檢方在今天記者會後私下透露,李登輝在偵訊時回答「他與劉泰英不熟」。

對此,顧立雄說,李登輝詳細的回答他要看完筆錄後才容易轉述。不過他記得李登輝是說,過去總統大選有企業捐款給國民黨時,則交由國民黨;如果有人是捐給總統個人時,則交由劉泰英保管。他與劉泰英只有公事上的關係,兩人熟悉的程度「不如特偵組所想像的那般」。

特偵組起訴李登輝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91年3月26日前國安局會計處長徐炳強在殷宗文、劉泰英陪同下於鴻禧山莊拜會李登輝後所親筆撰寫的「備忘錄」。

特偵組認定,「李登輝等自知違法,為圖卸責及使徐炳強能有文書資料向國安局搪塞,遂指示徐炳強撰寫報告、備忘錄等文件」,解釋「鞏案」餘款處理緣由。同時,起訴書裡也特別提到,原先由徐炳強撰寫的原稿「支援台綜院(第四所)設所所需」,本無「第四所」等字,乃係劉泰英、殷宗文潤飾原稿時所添加,企圖魚目混珠,引用國安會秘書長簽呈文件:86年台綜院第四所開辦時所需經費由國安局補助之,作為其88年4月間非法挪用公款予台綜院使用之理由。

同時,檢方也認定,如果殷宗文、徐炳強交付「鞏案」剩餘款經費給劉泰英,事先沒得到李登輝指示或同意,「其焉敢前往要求被告李登輝補簽公文」。因此,檢方認為,在「鞏案」剩餘公款挪移至台綜院上,確認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等人之謀議與決定。

不過,律師顧立雄卻是反駁說,檢方所提出的徐炳強備忘錄正好對被告有利。他說,殷宗文來找李前總統希望他補簽公文資料。如果李登輝真的有不法的意圖與侵佔,理當應該配合。但他卻嚴詞拒絕,也導致徐炳強被起訴,可見李登輝坦蕩蕩。同時,如果李登輝真的有問題,怎麼會如徐炳強在備忘錄裡說的,拒絕倒填日期補簽公文呢?

根據特偵組提供的資料,徐炳強第一次版本的備忘錄裡寫到:

本(91)年3月26日下午15時,本人經由殷宗文先生、劉泰英先生帶領,於鴻禧山莊晉見李前總統報告「鞏案」經費墊款有關作業情形,且因原簽遺失,形成作業缺失,是否能補辦公文以符程序,經奉李前總統面示要項如后:

一、「鞏案」經費墊款來龍去脈我都知道,但現在補辦公文要我來批,並不適宜,我也不會同意。

二、「鞏案」餘款(歸墊「奉天專案」後所剩餘之款)支援台綜院設所所需,是事實,劉泰英先生也確實收到這筆款項,必要時請劉先生出面說明。

三、本案當初作業情形應回歸事實,大家要按實況相互配合,並應向現任蔡局長詳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