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辦高雄市議員涉嫌以不實助理名單申報助理費案,承辦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前、現任議長莊啟旺和許崑源等20人。

高雄地檢署今晚發布新聞稿表示,遭起訴者為莊啟旺、童燕珍、王齡嬌、藍健菖、黃柏霖、康裕成、黃淑美、黃添財、陳美雅、李喬如、戴德銘、藍星木、蕭永達、許崑源、蔡媽福、楊色玉、阿麟明.巴卡勒法、林崑山、林宛蓉、吳益政等。

雄檢表示,犯罪事實分為民國96年10月前、後2部分。96年10月前,高雄市議會每月自動將助理費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4萬元,撥入議員薪資帳戶內,議員須於每年度12月起至翌年1月底,依議會要求提供當年度確實聘用助理人員名單、金額給議會,供承辦人員製作助理費年度清冊,以便核銷經費及製作扣繳憑單。

雄檢說,這20位議員雖提供不實助理名單,但助理費核發與議員事後提供不實助理名單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96年10月前,議員提交不實助理名單給議會的行為,是在領取助理費後所為,所以難以事後行為回溯推論議員於領取助理費時,已有不法所有意圖。

雄檢指出,96年10月前,議員提供不實助理名單給議會核銷助理補助費情形,尚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嫌,僅成立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至於96年10月後的被告童燕珍、王齡嬌、藍健菖、黃淑美、黃添財、陳美雅、李喬如、戴德銘、藍星木、蕭永達、許崑源等11人。

雄檢說,96年10月1日起,議會要求如議員未於每月1日前提供內容載有助理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助理聘用金額、助理簽名蓋章等助理名冊,則當月無法請領助理費用,11名被告涉嫌提供載有偽造助理簽名或蓋章的名單給議會申領助理費,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

雄檢說,這11名被告雖有實際聘用助理與申報名單不符情形,但於收受助理費用後,有將款項實際用於聘用其他未經申報的助理,並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詐取財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