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行政院99年9月間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發現,程序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今(17)日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糾正。

監委認為,勞委會未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於事前提供關於調整基本工資之研究分析資料,且在未經多數委員決議通過情形下,就由主席建議基本工資建議調整為每月新台幣17880元報陳行政院核定,其調整程序明顯違反相關辦法之規定,顯有違失。

此案是根據全國產業總工會陳訴表示,行政院99年9月間核定基本工資調整案,疑似違反規定和條例。隨後監察院介入調查,於今日經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通過監委葛永光、高鳳仙提案糾正行政院勞委會。

監委調查報告並指出,相關違失事項提請勞委會檢討改進,包括勞委會於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中,關於勞資雙方代表比例之修正條文尚未發佈施行前,即依修正條文辦理審議委員推薦事宜,時間過於倉促,且該辦法對於專家學者、政府代表之角色定位未盡周延,引發客觀性及公正性之質疑,影響勞資政三方理性對話機制。

此外,監委報告也提到,我國基本工資不能以貧窮線計算公式作為是否違反兩公約之唯一認定標準,基本工資如無法維持勞工本人及家屬符合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時,可採取工作所得補助、社會救助或其他方案以補不足。

監委指出,由於基本工資調整對於產業之衝擊、勞工就業、薪資水準、政府勞健保之負擔、服務業之邊際勞工等均影響深遠,行政院應強化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功能並提升其層級,以落實兩公約並兼顧勞資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