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刪除毀損、竊盜水利設備釀災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不過,如果因此致人死亡,還是可以回歸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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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兩公約的規定,經濟部提案修正,刪除水利法中,毀損或竊盜釀災,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但如果因而致人死亡,還是構成刑法殺人罪,仍得回歸刑法論處。
[Newtalk新聞]
水利法修正 毀設備釀災免除死刑
發布 2011.05.13 11:17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修正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刪除毀損、竊盜水利設備釀災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不過,如果因此致人死亡,還是可以回歸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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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兩公約的規定,經濟部提案修正,刪除水利法中,毀損或竊盜釀災,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但如果因而致人死亡,還是構成刑法殺人罪,仍得回歸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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