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日通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結夥持械阻撓兵役、或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傷害人致重傷者的犯行,刪除死刑的規定,改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所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及17條,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因而致人重傷者;或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致人重傷者,將改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