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1)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雇主沒有置備勞工名卡、工時違反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最高可罰雇主新台幣30萬元。

勞委會主任委員王如玄在會後接受記者訪問表示,如果超時加班,依照現行勞基法規定,可處雇主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而初審通過的條文,可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訂,雇主若沒有置備勞工名卡;勞工每日正常工時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員工加班每天超過4小時,1個月超過46小時;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等,從原先處雇主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雇主如果讓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也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改為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雇主若違法終止契約、預扣工資、未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及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改採行政罰鍰,並提高5倍處罰額度,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王如玄說,這次修法還增列公布姓名條款,若企業主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都可以公布姓名,對企業名譽會造成一些傷害和影響。

但有關保全業等責任制工作未設工時上限的部份,由於立委與行政部門無法達成共識,未來是否能規定每月正常工作不得超過208小時,還留待朝野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