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學校教育人員若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應在24小時內通報,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草案中也增訂,未依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持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者,包括校長、老師等,都應依法解聘或免職。

為落實學校教育人員責任通報制度,確立保全及處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證據,院會上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至於違反通報規定者,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性騷擾事件證據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