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在4日晚間槍決5名死囚,但法務部長曾勇夫卻在當天上午於立法院謊稱「沒簽執行令」,曾勇夫隨後為此致歉,強調是因為死刑執行必須保密的關係。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痛批馬政府「左手簽署人權公約,右手繼續殺人」。廢死團體當晚於法務部前點上燭光,為台灣人權默禱。

已伏法的死刑犯包括:管鐘演、王國華、鍾德樹、王志煌和莊天祝共5人。廢死團體表示:「我們已經說了太多話,而法務部從不願意正式回應這些爭議。今晚我們不說話了,獻上5盞燭光、5片黑紗,為台灣祈禱。祈禱有一天兩公約能真正成為台灣的人權價值,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會繼續努力…」

在3月初,廢死聯盟於曾勇夫暗示3月將執行死刑之時就曾發出聲明說,台灣於2009年批准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生效,其中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施行法第3、4條參照),而這2條規定,已於2009年12月10日生效,與第8條之2年修正期無關。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廢死聯盟認為,此公約既已構成拘束我國行政機關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法律之一環,受處死刑者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即應受到認真對待。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也曾做成相關案例解釋,要求各國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均不應執行死刑。

因此,廢死聯盟強調,如遵循我國現行有效之法律(含兩公約與其施行法在內),在請求赦免權利實現的相關程序建置完成前,不應執行死刑,才真正符合所謂「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