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前年3月公布施行,行政院屆臨相關法律2年修法期限,於今(24)日通過多項相關法令的修訂,將送交立院審議。在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方面,將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之相關法律規定。另外,女性的訂婚、結婚年齡下限,將調整為跟男生一樣,17、18歲。

依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行政院趕在法規調整期限前,通過修正多項相關法令,送交立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人民團體法」將刪除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限制,並將人民團體必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之限制,修正為原則性規範。刪除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規定。

「國家安全法」也將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並增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準用外國人禁止出國之規定及未經許可入境之罰則。刪除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對未經許可者處以刑罰等規定。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將放寬同一區域內之工商團體及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之規定。而「合作社法」也將刪除同一區域或同一區域內同一業務之合作事業,不得同時有二個聯合社之規定。

政院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放寬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等情節輕微者限制出境的限制。另應偵辦重大案件需要,增訂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得對人民為緊急禁止出國處分,但須於24小時內依法辦理相關事宜。另外,已取得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於強制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使其陳述意見。

為避免長期收容形同羈押情事,內政部指出,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收容期限為60日,必要時得延長60日,但以1次為限。至收受人收容期滿,其另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如司法機關認有羈押必要,移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程序處理。

法務部表示,現行「民法」男女訂婚下限年齡分別為17和15,結婚下限年齡為18和16,為落實男女平權,將修法把女性的規範調整為跟男性相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將修正「廣電法」對現行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規範,刪除禁止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規定,並配合修正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