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0條修正條文,未來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及修養期間可請假,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另外,未來所有受僱者,不論公司規模大小,依法1年有7天的家庭照顧假

勞委會指出,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條文,將原本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的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除將安胎 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及所有受僱者外,未來請安胎假的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委會強調,這將使懷孕受僱者的勞動權益更有保障。

勞委會表示,這次三讀的另一重點是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在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方可請家庭照顧假。

法案修正後,勞委會說,未來,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依法申請一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且同樣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