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被控任內以私人發票報銷特別費,遭起訴貪污,法院一、二審均判他無罪。最高法院今(4)日駁回檢方上訴,許陽明無罪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許陽明自民國91年2月到94年12月間擔任台南市副市長,每月有新台幣4萬4千元的特別費,依照當時規定,特別費一半必須檢據核支,另一半則僅以領據列報即可。

檢方起訴時,指控許陽明的祕書王筱方將許陽明私人消費發票,報銷特別費22萬多元,發票內容包括購買名牌西裝、假日餐費、交通費等。此外,王筱方另將許陽明妻子管碧玲、隨扈黃紋崇及自己的私人發票支領特別費共8萬多元,檢方因而以貪污罪起訴許陽明,王筱方、黃紋崇也遭起訴偽造文書。

王筱方與黃紋崇均已獲判免刑定讞;許陽明部分,法院一、二審時,均認為特別費因公使用的範圍應從寬認定,不應以上下班時間區分,並認為許的祕書依照往例辦理,程序固有瑕疵,但許陽明身為台南市副市長,公務繁忙,無法事必躬親、錙銖必較探究發票花費及目的,認為他主觀上沒有犯意,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將上訴駁回,許陽明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