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界質疑監察院職員工獨領「協查研究費」的爭議,監察院今(4)日發表聲明指出,該院職員工17年來領取的「協查研究費」,名稱或許不恰當,但已成為職員工待遇津貼的一部分,就如同其他公務人員所領取的專業津貼一樣,這項費用當年曾經過行政院與監察院協調,立法院審查通過,就應該合法領取。

監察院表示,該項費用肇因於民國82年體制轉型變遷使然,當年經行政院與監察院協調,監察院自民國82年7月1日起,比照立法院職員繼續支領「會期津貼」,監察院則以「協查研究費」名義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每年審查通過後支領。不過立委賴坤成說,立法院早就沒有領取這筆費用,監察院卻連先前沒有監委時,職員工也照領這筆錢。

監院聲明指出,目前立法院職員每年於8個月的法定會期中,每月支領「會期津貼」13828元,換算成12個月,平均每月領取9225元津貼;技工、工友於8個月的法定會期,每月支領「會期津貼」6919元,換算成12個月,每月可支領4612元津貼。

監察院指出,修憲前,監察院與立法院、國民大會被等同視為民意機關,修憲後廢除國大,監察院成為非民意機關,然而監察院職權並未有任何改變,相對的,隨著民意的需求,對監察院的期待益形增加(例如:新增陽光四法的申報查察、人權保障),而員工業務量也明顯的有增無減,行政院與監察院才會於民國82年進行兩院協調,而由行政院在同年7月13日以「台人政肆字第25554號函」,同意比照立法院職員工繼續支領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