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置入行銷禁令將擴及公用頻道一體適用。根據新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40條明訂,政府或政黨不得利用公用頻道做為選舉或宣傳工具。

為了加強公眾服務,過去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必須依法免費提供專用頻道,做為政府機關、學校社團,或當地民眾製做公益性節目。但相較於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各有法源依據,但公用頻道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很可能成為變相成為政黨、政府選舉的宣傳工具。

為了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有廣法修正草案第40條中增列禁止條款,對於系統經營者提供的公用頻道,嚴禁播送有候選人參加,政府出資、贊助製作的節目、廣告,或置入行銷節目;也不得播送商業廣告。(http://newtalk.tw/)